(2016)内0626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贵义与贠海江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义,贠海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78号申请执行人张贵义,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陕西省,证件号码×××。被执行人贠海江,地址乌审旗无定河镇。张贵义与贠海江其他案由一案,乌审旗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194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贠海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贵义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赵建飞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文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海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