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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9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俊国与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国,艾彦林,左改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505号原告李俊国。被告艾彦林。被告左改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国诉被告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国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国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俊国负担。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