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9民初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俊国与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国,艾彦林,左改珍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9民初1505号原告李俊国。被告艾彦林。被告左改珍。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国诉被告艾彦林、左改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国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俊国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国回起诉。诉讼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李俊国负担。审判员 孙明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子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