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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昌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孙玉芬与宋宝安、王美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玉芬,宋宝安,王美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昌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孙玉芬。被执行人宋宝安。被执行人王美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玉芬与被执行人宋宝安、王美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5000元,对剩余欠款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昌民初字第1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方子德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