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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5执126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163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05执1263-2号申请人:章预备,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油漆工,住狮子山区先锋西村**栋***号。被执行人: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中市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杨桂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淮海路三民小区2B幢5、6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华震,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章预备与被执行人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铜官民一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苏州市淼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翔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兵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