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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开执字第2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河北利贞投资有限公司与邵常军、朱艳龙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利贞投资有限公司,邵常军,朱艳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开执字第269-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利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河北大街146段17层A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8965534-0。被执行人邵常军,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满族,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局干部,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朱艳龙,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满族,青龙满族自治县七道河乡政府干部,现住青龙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河北利贞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邵常军、朱艳龙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秦开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河北利贞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邵常军、朱艳龙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89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亚东审判员  邢晓林审判员  孟凡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