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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2执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廖春富诉谭红姣、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富,谭红姣,崔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82执保226号原告廖春富,男。被告谭红姣,女。被告崔建国,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春富诉被告谭红姣、崔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廖春富因被告谭红姣、崔建国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被告谭红姣、崔建国转移藏匿财产,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谭红姣、崔建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者在相关单位、个人的债权22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谭红姣、崔建国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且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廖春富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谭红姣、崔建国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20000元或者在相关单位、个人的债权220000元或者查封被告谭红姣、崔建国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 珀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诗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