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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24民初196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1960号原告:王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钱立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日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