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何泽田与四川千艺建司工伤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泽田,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何泽田,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大同镇。被执行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组织机构代码20485293-4。法定代表人万碧,公司负责人。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泽田与被执行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泸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泸劳人仲调字[2015]第4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待遇款28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有存款帐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四川千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县支行帐户上的存款3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从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宗良附相关法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