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6民终3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邓某甲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邓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6民终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汉族,务工,住广东省龙川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甲,男,汉族,务工,住广东省龙川县老隆镇市北居委会中山。上诉人陈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2016)粤16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9月经被告姑妈介绍相识、恋爱,于××××年××月××日到龙川县附城乡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长女邓丙某,现在读大三。××××年××月××日,生育二女邓某乙。××××年××月××日,生育三女邓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庭经济来源和开支、小孩教育、处理与家中老人关系等生活琐事发生争执。从2015年正月13日起夫妻分居生活,原告及二个小的女儿到其姐姐家居住,被告搬回其老家居住。2015年3月2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5年6月15日,原审法院作出(2015)河龙法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半年后,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己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己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原告诉请离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一)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邓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上诉人陈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2、判决婚生仍需扶养的小孩各扶养一个。3、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157000元,由被上诉人清偿。4、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兄长共建房屋应得价款60万元归三小孩所有。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只依据法律,没有应用法律,判决不准离婚是错误的。原审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应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原告是第二次提出离婚诉讼,且紧锣密鼓地提起诉讼,夫妻感情还不破裂吗如不破裂为何没有阐述其理由呢事实没有查清楚,随意判决不准离婚,与法相悖,实在让人难于接受。另外,原审查明双方于2015年正月13日开始分居,至判决2016年3月10日已经是满一年零一个月有余,且两年幼小孩一直跟随上诉人在亲戚家居住。双方的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二)原审对被上诉人的诉求没有查明就随意下判。原审判决没有查明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之后的三点诉讼请求均没有查明。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查明事实后改判。被上诉人邓某甲答辩称:不同意离婚,对上诉人所说的夫妻共同债务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根据当事人双方在二审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对此,本院评判如下:上诉人陈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甲是自愿结婚,婚姻期间已二十余年,并育有三个小孩,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在婚姻家庭生活中发生争吵是难以避免的,只要夫妻双方应当能够做到互相尊重,多沟通、交流,互相尊重,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夫妻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审法院不予准许上诉人陈某离婚的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800元,由上诉人陈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伟亮审 判 员  邓天仕代理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曾慧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