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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81民初2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瑞月与李植双、许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瑞月,李植双,许惠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81民初2843号原告陈瑞月,农民。委托代理人白志辉,福建衡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植双,农民。委托代理人许顺米。被告许惠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瑞月与被告李植双、许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瑞月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瑞月与被告李植双、许惠香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二被告也已归还借款,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笫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瑞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8元,由原告陈瑞月负担。审判员  柯经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建伟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