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刑初20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杨XX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2038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XX,无职业。2007年2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2014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6月9日刑满释放。2016年2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看守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6)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白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19时至20时许,被告人杨XX先后分两次从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16室办公抽屉内盗窃现金人民币30600元,后将被盗钱款挥霍。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杨XX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XX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保安。2015年12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杨XX在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检查各个房间期间,发现市场营销部416办公室一办公桌抽屉内有一个牛皮纸信封,信封内放有现金,遂趁无人之机,从中窃取人民币200元;当日20时许,被告人杨XX下班后又回到公司,从值班同事陈处骗取门禁卡后到416办公室,将被害人骈XX放在办公桌抽屉牛皮纸信封内剩余的现金人民币30400元全部盗走,后被告人杨XX逃匿并将所盗钱款挥霍。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杨XX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被告人杨XX供述,被害人骈XX陈述,证人沈、陈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方位图、视频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说明书,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案发现场楼道和门厅录像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证明本案事实,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XX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17年11月2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杨XX向被害人骈XX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30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毛亚满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