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广东正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小梅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正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钟平被执行人周小梅,女。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正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江恩法圣民初字第77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周小梅名下的小型汽车(查封份额为人民币100000元),该车辆未能实际被扣押,暂无法处置,而被执行人周小梅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财产或线索,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3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岑抗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