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蒙×1等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1,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刑初101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蒙×1,曾用名蒙×2,男,1981年5月16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高×,男,1987年8月15日。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羁押,2015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6]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蒙×1、高×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纪敬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蒙×1、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蒙×1伙同高×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大众牌(车牌号为×××)汽车和宝马牌(车牌号为×××)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2398.3元。二、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高×(被保险人)伙同蒙×1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现代牌(车牌号为×××)汽车和奥迪牌(车牌号位×××)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7460元。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蒙×1、高×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蒙×1、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保险诈骗罪,诈骗罪,犯罪数额均系较大,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蒙×1、高×定罪处罚。被告人蒙×1、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蒙×1伙同高×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大众牌(车牌号为×××)汽车和宝马牌(车牌号为×××)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22398.3元。二、2014年4月28日,被告人高×(被保险人)伙同蒙×1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现代牌(车牌号为×××)汽车和奥迪牌(车牌号位×××)汽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人民币17460元。2015年4月7日,被告人蒙×1、高×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上述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蒙×1、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蒙×1、高×的供述,证人赵×、董×、袁×、崔×的证言,事故现场照片,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照片,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照片,理赔案卷材料,修车发票,退赔收据,驾驶证员证件信息,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蒙×1、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蒙×1、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均亦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与其所犯诈骗罪数罪并罚。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蒙×1、高×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蒙×1、高×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涉案赃款已退赔,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此次犯罪均系偶犯,对其二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均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蒙×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鹏展人民陪审员 马仲兰人民陪审员 文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方一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