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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杜某甲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民初2395号原告杜某甲,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某,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周义,河南洛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甲、被告董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周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到涧西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下一男孩,取名杜某乙。由于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造成我一直感觉婚后还是一个人在生活。结婚后二年多就开始分房、分床生活。特别近几年我们很少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更是把离婚放在嘴边,由于考虑到父母年纪较大,更不想孩子受到伤害,一直忍让,每次吵架都是我主动认错。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红杏出墙,多次发现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2016年1月被告再一次提出离婚,而我也发现被告和他人一直有密切联系,因考虑马上过年,并且想给被告改过机会,就商定年后再谈离婚事宜,但被告并没有终止和他人密切联系。我实在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2月初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原告认为夫妻双方分床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床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儿子一直与原告家庭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及原告父母抚养,孩子跟爷爷、奶奶更身后,原告的生活环境更稳定、教育环境更优良。被告回老家期间,儿子给被告打电话,被告竟然告诉儿子以后不要给被告打电话了,还在儿子面前说再也不回这个家。我认为严重伤害孩子的心灵,因此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现已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儿子杜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至孩子18周岁为止。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董某某辩称,一、答辩人与原告婚后感情尚可,还生育有一个儿子,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故答辩人不同意离婚。二、杜某甲诉状中所述不属实。1、婚姻中出现小的摩擦与矛盾是正常的,谁家的“锅勺不碰锅沿”。我俩的婚姻出现问题,主要是原告对家庭没有责任感,结婚有孩子后原告睡觉怕孩子吵,自己搬到另一房间,躲清闲,不管孩子怎么哭闹,原告都不管不问。原告没有给孩子交过托费,都是答辩人在给孩子交费。原告没有给家交过钱,总讲没钱,答辩人作为一个女人,有时还要给原告拿钱,原告作为丈夫和父亲没有尽到家庭的责任。2、原告猜忌心过重,心胸狭窄,原告称答辩人“红杏出墙”,这完全是无稽之谈,根本没有的事,答辩人没有和其他人有任何不正当关系,但原告对答辩人没有基本的信任,总是怀疑答辩人,总要检查答辩人的手机和短信,甚至不惜私自搞监听,正是原告的不信任,才给夫妻的关系蒙上阴影,无端的产生家庭矛盾。3、答辩人在回老家期间,从没有不接儿子电话,也没有不让儿子打电话,答辩人与儿子的感情很深,原告没必要在这方面大做文章。三、原告对双方的婚后财产没有明确说明。原告与被告婚后在2013年5月25日购买价值近10万元的小轿车一辆,答辩人于××××年××月××日与原告结婚,婚后答辩人将户口迁入浅井头村,现该村进行拆迁,已按户口给了拆迁房、拆迁赔偿款及租房款,但此项财产均由原告和其家人控制,没有给过答辩人一分,以上财产如要离婚应依法分割。四、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孩子比较幼小,也离不开妈妈,孩子跟答辩人生活较好。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还有和好可能,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婚生一子杜某乙。本次系双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应当相互照顾,相互支持,相互理解。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时间较长,且婚后生育有一儿子,现未成年。原告杜某甲请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且被告董某某当庭表示不同意离婚,为维护家庭和睦并给双方一次和好的机会,更好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对原告杜某甲要求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杜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杜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帆航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人民陪审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智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