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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复执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苏州盛泽东方市场纺织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徐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盛泽东方市场纺织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复执字第219号申请人苏州盛泽东方市场纺织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苏州市吴江区(丝绸股份大厦),法定代表人:施斌峰,机构代码:××。被执行人徐平,汉族号码320522195304120072。原告苏州盛泽东方市场纺织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平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吴江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徐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吴江盛泽东方丝绸市场交易所有限公司710万元及利息损失(从2010年9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673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2384元,由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因被告徐平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盛泽东方市场纺织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386904.00元,执行费46269.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平名下有位于太仓市城厢镇华侨花园9#508室、车库114室、车库120-2室的房地产(土地使用证号:太国用(2006)第4010648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57212号)。申请人委托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616394元,评估费13000元。本院依照上述评估价值在淘宝网上对该房地产进行拍卖。经三次拍卖,该房地产以1206000元成交。本案执行费在原执行中已经收取,故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将上述款项全部转给申请人,现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3193904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将依相关规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苏州工业园区信和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徐平名下的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款转账给申请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有依法重新申请执行的权利,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吴江商初字第034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韩长安代理审判员  唐 韧代理审判员  吴龙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