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546号原告董某,略。委托代理人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