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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546号原告董某,略。委托代理人秦发华,山东金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略。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与被告李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翠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