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1民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小泵、段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小泵,段妹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203号之一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惠霞。被告李小泵。被告段妹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李小泵、段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9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