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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1民初2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李强与李小泵、段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李小泵,段妹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1民初203号之一原告李强。委托代理人李惠霞。被告李小泵。被告段妹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李小泵、段妹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1090元,共计2240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春广审 判 员  宋永真人民陪审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彭英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