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赵正月申请执行中九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月,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陈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赵正月,女,生于1981年8月11日,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天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谢从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波,男,汉族,生于1974年2月10日,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受理赵正月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字第280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中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家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