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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5刑更28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付成勇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付成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818号罪犯付成勇,于贵州省桐梓县,现在重庆市渝都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8日作出(2009)渝五中法刑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成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2012年11月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2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11月17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54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月。刑期至2019年12月23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于2016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都监狱以罪犯付成勇能认罪悔罪、听管某,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成勇,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三次。该事实有重庆市渝都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付成勇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付成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 梅审 判 员  李 平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