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黄启敬与吴振双、赵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敬,吴振双,赵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黄启敬。被执行人吴振双。被执行人赵小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敬与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缴纳执行款6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425元,执行费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吴振双、赵小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7执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可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