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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2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苏洪利诉田国全、齐齐哈尔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洪利,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2民初44号原告苏洪利,男。委托代理人陈杨,黑龙江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国全,男。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昊方名苑1号楼。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建艺大厦19层东。法定代表人刘海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睿,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潘东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巴彥县巴彥镇太平街。法定代表人马彥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于亲光,男。原告苏洪利诉被告田国全、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苏洪利诉称,2015年8月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为第二被告开发的齐齐哈尔恒大名都二期8号楼1单元室内精装修,原告按约定向被第一被告交纳工程保证金50,000.00元。2015年8月31日,原告接到二被告通知,要求原告撤场已构成违约,但保证金未予返还。第二被告开发该工程,并将该工程发包给第三被告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又转包给第四被告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又转包给于亲光,于亲光将该工程转给田国全,田国全将工程交由原告施工。故原告将五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田国全返还原告装修工程保证金50,000.00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原告撤回对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洪利撤回对被告齐齐哈尔市恒大永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丰泰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亲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但原告无法提供第一被告田国全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在未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被告主体是否适格,该案被告主体不明确,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洪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97.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亚琳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杨永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