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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9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袁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92民初401号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锦绣天地B区22号。法定代表人付维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继春、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袁某,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锦州市松山新区。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锦州金基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丽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 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