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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4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朱爱岳诈骗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爱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4418号罪犯朱爱岳,女,196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乐清市人,小学毕业,住浙江省乐清市,现在浙江省女子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温永刑初字第6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朱爱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朱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朱爱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鉴于该犯未履行罚金刑,应当从严控制减刑幅度。执行机关对罪犯朱爱岳提请减刑的幅度过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爱岳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 健审 判 员  蔡能娜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华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