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81民初1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李维东与齐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东,齐德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81民初1641号原告:李维东,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宁国市,现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荣,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德斌,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东诉被告齐德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维东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齐德斌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1元,减半收取140.5元,保全费230元,合计370.5元。由原告李维东负担。审判员 丁慧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俊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