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合肥格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格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37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格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管理聪,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严达,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格瑞德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庐民二初字第0080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四清审判员 高 鹏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淑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