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亚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66号原告王帅。被告李亚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李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李亚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陈君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