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李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李亚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866号原告王帅。被告李亚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帅与被告李亚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帅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帅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帅撤回对被告李亚楠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帅负担。审判员 陈君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