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字第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黄高涛抢劫、绑架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字第3304号罪犯黄高涛,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2013)温鹿刑初字第802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高涛犯抢劫、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罚金1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豫章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高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3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豫章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黄高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高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月18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