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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54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键与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键,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54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键,男,198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执行人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原告张键与被告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2民初148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张键预付款人民币101万元,于2016年5月31日前付清;二、原、被告于本案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72.50元,由张键承担。因义务人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键依法于2016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义务。执行中本院赴农商银行华漕支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基本银行账户已销户。执行中本院赴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牌号为沪B9XX**的汽车一辆。执行中本院赴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中,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富平食品有限公司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经本院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强制执行条件不成就,本案应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沪0112民初148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何焕挺审 判 员  俞海斌代理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曦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