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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再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蔡洪伟与被申请人兰国志、一审被告兰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蔡洪伟,兰国志,兰国军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再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蔡洪伟。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黑龙江点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国志。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兰国军。申请再审人蔡洪伟与被申请人兰国志、一审被告兰国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兰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判后,蔡洪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2016)黑12民终39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蔡洪伟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黑12民申1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蔡洪伟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凤军、霍广林,被申请人兰国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沈东源,一审被告兰国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本院(2016)黑12民终39号民事判决和兰西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兰西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冯艳文代理审判员  朱 丽代理审判员  董晓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秋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