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6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力群与吴雁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力群,吴雁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6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力群,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吴雁林,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3民初75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雁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翁智伟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