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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2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陈丕勇、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丕勇,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薛旭,伍学才,胡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2432号申请执行人陈丕勇,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江北区。被执行人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5450582-8),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蟹浦镇泰兴路199号(湾塘村)。法定代表人伍学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薛旭,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伍学才,男,196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宁波市江东区。被执行人胡月康,男,195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股东,住宁波市。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1334号申请执行人陈丕勇与被执行人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薛旭、伍学才、胡月康民间借贷纠纷一���中,查明被执行人陈丕勇与被执行人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薛旭、伍学才、胡月康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丕勇执行款4083732.01元及逾期利息。执行中,本院另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伍学才名下的小型车辆一辆,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伍学才名下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汇嘉新园19幢46号703室的房地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薛旭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荣安和院2幢803室的房地产,但短期内均难以处置完毕。此外,被执行人宁波鼎顺燃料油有限公司、薛旭、伍学才、胡月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丕勇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243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