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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02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杨世吉申请非诉财产保全一案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世吉,赵书波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402财保80号申请人杨世吉,男,1952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新兴街一委***组。被申请人赵书波,男,1953年5月15日生,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十委**组。申请人杨世吉诉被申请人赵书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杨世吉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书波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丘地号008047,201室,202室,203室,204室,301室,302室,303室,304室营业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098897、099004、099002、099005、052383、052380、052381、099003的房屋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九百八十万元整。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书波名下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南康街产权证号分别为098897、099004、099002、099005、052383、052380、052381、099003号营业房屋的产籍。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振龙审判员  王 拓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