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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执字第0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00217-4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00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25.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