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第002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与李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第00217-4号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某,行长。被执行人李某。邹城市人民法院(2012)邹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邹城市支行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在中国银行004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7525.94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美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路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