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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5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新赛特建材有限公司诉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新赛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6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泰安里营门口路**号***幢*层*号。法定代表人汤绍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新赛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天祥街**号*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雷雪,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新赛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四川豪宇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 红代理审判员  侯文飞代理审判员  刘玉琬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卿 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