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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成国与郭伟毅、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成国,郭伟毅,董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2084号原告:周成国,经商。被告:郭伟毅,经商。被告:董鸣,经商。原告周成国与被告郭伟毅、董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叶臻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成国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成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由原告周成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臻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周桂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