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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3刑初1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7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6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以连云检诉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梁小海,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6年3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未检验且未悬挂后车牌的苏G×××××号小型轿车沿XXX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XX饭店门前时,车头右前端与步行的被害人田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田某摔倒受伤,被告人夏某驾车逃逸。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害人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无责任。公诉机关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证人证言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交通肇事后逃逸,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犯罪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被告人夏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6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驾驶未检验且未悬挂后车牌的苏G×××××号小型轿车沿XX路段由东向西行驶至XX饭店门前时,车头右前端与步行的被害人田某身体相撞,致被害人田某摔倒受伤,被告人夏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被害人田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6年3月30日死亡。经鉴定,被害人田某符合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查明:1、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夏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2、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夏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田某无责任。被告人夏某因本案于2016年4月8日至2016年4月23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3、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25万元,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夏某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未到庭证人甘某、张某、李某的证言笔录,连云港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交通事故现场勘察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夏某交通肇事综合材料,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连云大队连公交认字[2016]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正达司鉴中心[2016]病鉴字第045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连正达司鉴中心[2016]痕鉴字第090号痕迹鉴定意见书,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协议书、谅解书,本院(2016)苏0703民初1240号民事调解书,夏某交通事故情况说明,连云港市公安局连云分局连公(交)行罚决字〔2016〕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连云港市拘留所执行回执,被行政拘留人家属通知书,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其行政拘留期限应折抵刑期。为了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兴红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姜启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琼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