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伟,张学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学勇,徐伟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8210号原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学勇,男性,汉族,住重庆市北部新区。被告徐伟,男性,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徐伟,张学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龙洲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代君伟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