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951号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女,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