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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21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951号原告丁某某,男,1955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程某某,女,194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