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2民终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刘永香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钟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刘永香,钟安,杨圣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民终6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南环路600号富域城写字楼6楼。负责人熊山,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奉丹(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永香。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圣晚。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香、钟安、杨圣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5)辰民一初字第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634元,减半收取1317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利建审 判 员  欧晓林代理审判员  龙 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