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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6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1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4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住址阿鲁科尔沁旗。被执行人李某1,男,住址翁牛特旗。李某申请李某1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583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某于2016-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安 勇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海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