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8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晓蔚与汤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蔚,汤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8914号原告黄晓蔚,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王华榕、林燕秋(实习),福建闽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长林,男,199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云霄县。本院受理原告黄晓蔚与被告汤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黄晓蔚并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交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黄晓蔚的起诉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冯 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