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法执字第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宋国艳申请执行刘常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国艳,刘常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法执字第329号申请执行人宋国艳,女,197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刘常军,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宋国艳申请执行刘常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霍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做结案处理。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明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