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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9民初9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郭顺华与龚新安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顺华,龚新安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970号原告郭顺华,男,1965年3月25日,汉族,农民,地址:河南省新蔡县佛阁寺镇老围孜村委郭楼西组。被告龚新安,男,1957年8月12日,汉族,农民,地址:河南省正阳县汝南埠镇汝南埠村委农二队。本院在审理原告郭顺华被告龚新安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顺华于2016年6月30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顺华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3元,减半收取184.15元,由原告郭顺华承担。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征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