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3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赵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3民初1781号原告梁某某,男,195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许庄镇东汉村。被告赵某,男,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澄城县城关镇西大街。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赵某、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某驾驶的陕EZM1**号奇瑞牌小轿车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某驾驶的陕Ex**号奇瑞牌小轿车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军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焕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