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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邹北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北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4刑初32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北兵。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4年8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15年12月11日被抓获,2015年12月1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刑刑诉[2016]3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北兵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小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北兵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8月31日至12月5日期间,窜至岳麓区、天心区等地,趁他人不备之机,盗窃作案6次,共计盗得被害人柳某、许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300元及价值人民币19375元的手机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邹北兵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具体事实如下:1、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8月31日21时许,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双燕楼酒楼,趁被害人柳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粉色单肩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价值人民币5710元的苹果6PLUS(64G、银色)手机1台以及身份证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2、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9月17日1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师大音乐学院南院食堂,趁被害人许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凳子上的淡蓝色单肩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价值人民币4220元的苹果6手机(64G、黑色)1台以及身份证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3、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10月2日18时许,窜至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火宫殿二楼,趁被害人王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凳子上的黑色相机包盗走,内有价值人民币8275元的佳能EOS70D单反相机、VIVO牌X5型手机各1台及身份证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4、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11月29日14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篮球场,趁被害人李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篮球架旁旗杆下上衣口袋内价值人民币1170元的华为荣耀6型手机和钱包盗走,钱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低价销赃后,赃款被挥霍。5、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12月4日12时许,窜至长沙市岳麓区湖南大学天马公寓二食堂,趁被害人肖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座位上的白色双肩书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及身份证、新东方电子听课证等物。所获赃款被挥霍。6、被告人邹北兵于2015年12月5日14时许,窜至长沙市天心区五一路7UP二楼韩大地烧烤店,趁被害人彭某不备之机,将其放在椅子上的淡绿色女式帆布背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围巾及其同学“曾文娇”的身份证等物。所获赃款被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邹北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扣押的钱包1个、身份证、新东方电子卡片8张、时尚码头剪发卡1张,书证:被害人王某、许某、柳某、彭某、李某的报案、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桔子洲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某(2014)珠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书、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许某、柳某、彭某、肖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邹北兵的供述、长沙市岳麓区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鉴(2015)322号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北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北兵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邹北兵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邹北兵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邹北兵认罪态度好,可酌定从轻处罚。对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北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责令被告人邹北兵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五千七百一十元、现金人民币四百元给被害人柳莎;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四千二百二十元、现金人民币四百元给被害人许瑞雪;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八千二百七十五元给被害人王镜茹;退赔赃物折合人民币一千一百七十元、现金人民币一百元给被害人李翔;退赔现金人民币100元给被害人肖梦蝶;退赔现金人民币三百元给被害人彭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冯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