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3民初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与王根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王根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3民初815号原告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法定代表人吕春磊,总经理。被告王根一,男,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根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沾化华星农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楚雪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