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069号原告:焦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