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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1民初3069号原告:焦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焦某某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焦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焦某某负担。审判员  于英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丹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