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30执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吕良正与倪仕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正,倪仕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30执13号申请执行人:吕良正,男,生于1971年4月18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委托代理人:袁谭,系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倪仕坤,男,生于1968年12月7日,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本院在执行吕良正与倪仕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倪仕坤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倪仕坤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袁小峰代理审判员 郭 进代理审判员 张 韦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守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