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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三村村民委员会与郭建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三村村民委员会,郭建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59号申请执行人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人民政府三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杨志全。被执行人郭建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广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