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7刑更3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王谦谦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谦谦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338号罪犯王谦谦,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西省清徐县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18日作出了(2009)榆刑二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谦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该犯于2010年1月8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谦谦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1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2年5月28日、2012年12月27日、2013年2月28日、2013年9月25日、2013年11月27日、2014年7月31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七次,2014年5月29日、2016年1月25日获得监狱嘉奖二次。2016年1月27日缴纳罚金1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交纳票据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王谦谦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谦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0月9日起至2020年10月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来自: